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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注销流程是大概一致的,对于是否要清算需要看您分公司的核算制度,如果是独立核算那就需要清算,如果是报总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不需要清算了,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总公司出一个未分配所得税的证明,这样注销就没有问题了;具体税务证明格式还需要问主管税务所。如果不清楚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就是看公司有单独记账报税则是独立核算,反之则不是。
一、分公司注销流程
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总公司的公章、章程、写一份股东决议、让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字、注销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一般公司注销不同之处),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清算小组制定出债务债权清算报告。
5、注销公司税务登记。
6、分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注销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7、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二、分公司注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便现场确认时使用;
3、总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分公司清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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