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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销条件(满足其中一种或多种)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5、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分公司公章。
3、总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分公司完税证明。
7、代理人办理的话还需要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8、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分公司注销流程
1、前往分公司登记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咨询,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及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向所属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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