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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单独纳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易简称投资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相关费用扣除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投资者本人扣除的费用为每人每年24000元(2000元/月),但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
2、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汇算清缴的关键是什么?
在有关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科目会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的关键有3点,一是收入的确认,二是费用的扣除,有关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三是纳税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是会存在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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