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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第一时间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发票遗失声明作废。避免不法分子使用对公司产生严重后果。
注:企业发票丢失一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及时做出遗失声明作废,否则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当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时,应当在发现丢失当日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发票遗失声明作废。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务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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