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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总公司章程(原件);
4、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注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
8、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余资料。
注册外资分公司必须知道的注意事项分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
①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如:成都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②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如:成都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两用楼进行注册。
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具发票资格。外地公司成都分公司,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并可申请增值税资格。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外资分公司设立登记不需由各区外经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局进行登记(特殊行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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