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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文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各类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相应材料即可。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地(注册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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