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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反复核实了企业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为什么还是被税务部门提出了异议呢?”不少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时都遇到了这个问题。近日,为保障我省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顺利实施,企业退出市场更加便利,四川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公告》,提醒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前要先清税,以免影响简易注销登记。
自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目前全省已有8333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但其中部分企业因没有及时办结相关涉税事项而被税务机关提出异议,最终导致无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部门发布《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应先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涉税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将被拒。
另外,除了及时办理清税。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还要核实是否存在这些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也不能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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