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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在当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一般是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注销登记备案后即可按照注销流程进行下一步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已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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