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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关于调整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公告解读

2017/10/9 15:56:47 次浏览

2017年9月1日,四川省工商局对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进行调整。为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着力打造“门槛低、审批宽、效率高”的准入环境,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发布《关于调整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公告》,从9月1日起对省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进行调整,并下放部分企业到其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

据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郭清介绍,省工商局此次大力度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有利于属地政府统一管辖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征管,有利于企业就近注册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相关业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原由省级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纳税户,全部转由成都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实行属地征管,省工商局下放登记管理权限,有利于实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征管均由属地政府管辖的统一,避免企业多跑路。同时,省工商局将注册登记的企业下放至属地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工商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也契合宽进严管的商事制度改革精神。

登记权限调整后,省工商局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为: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住所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且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不含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建筑类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从9月1日开始,省工商局按照调整后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凡不属于省工商局登记管辖权限范围的企业,省工商局不再受理其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且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可调整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相应登记机关,依法由企业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公告明确将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内资公司以及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建筑类内资公司(含分公司、企业集团)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下放至其住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理,约2.5万户企业需要变更注册机关,其中99.75%的企业住所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凡属于下放范围的内资公司,应及时到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为方便下放企业换照业务,各地登记机关会开启快速通道,经办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换照申请表,当场就能办结。

企业可根据住所地确定被下放的登记机关,除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住所地设区的市州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外,其他下放企业由企业住所地县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档案移交过程中,下放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等业务仍正常办理。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登记机关确定自己的档案是否已经完成移交。根据档案查询结果办理业务,档案还未完成移交的在省工商局办理业务;档案已完成移交的,则在企业住所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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